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发文时间:2018-01-03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北工院政发〔2017〕32号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7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精神,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我校在推动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和学习型社会创建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各项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稳步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鼓励有利于促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举办各类培训项目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旨在普及科学知识,参与各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发挥高等院校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非学历各项教育培训,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考试服务、科学实践活动等。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审查与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负责项目计划或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酬金发放审核及绩效奖励执行工作,向学校汇报培训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培训项目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二级学院(部门)是实施培训教学工作的主体,是培训质量和办学秩序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承办各类培训项目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安定局面,提高社会声誉。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举办任何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直接冠名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 对外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须严格遵守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承担主体必须是学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个人不能对外承担培训项目。
第八条 学校所有教育培训项目均实行逐项审批或备案制度。各二级学院(部门)承办面向社会的各类培训项目,首先应填写《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含教学内容、目标与安排、费用预算(收费标准、预计支出项目金额等),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职能部门开展教育培训项目时,首先应由主管职能部门的校领导批准,然后再填写《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2-职能部门用表)。
第九条 承办培训项目二级学院(部门)应按教育培训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与安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训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教学文件、资料及总结交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承办培训项目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工作方案,制定人员、设备安全保证预案和应急措施,并报职能部门审批。
应依法对学员进行管理,加强对学员的服务,严格履行承诺,保证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各类结业证书,各承办培训项目单位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与国内外机构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等)时,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由校领导审批,并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为每项教育培训项目单独建账。各类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杜绝小金库,禁止坐收坐支。项目经费管理要做到合法、合规、合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办培训项目的二级学院(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自行制订各项收费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承办培训项目学院(部门)不得向学员收取未经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培训项目总收入支配比例如下:
培训项目资金总额的20%(包含税费)上交学校,其余经费由二级学院(部门)支配,用于教师讲课酬金、设备购置费(租赁费)、交通费、宣传费、办公费、劳务费、业务费等以及其它必要费用支出。
培训项目结束时,项目资金总额扣除成本支出后,结余部分由承办单位支配,60%作为绩效奖励,奖励给项目承担学院(部门),由学院(部门)制定绩效奖励方案,报主管教育培训和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40%作为学院(部门)的经费, 用于开展本学院(部门)教育培训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培训项目的收入规模、社会影响力及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因素,原则上可在15%--25%之间对分配比例、成本支出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调整。30万(含)以下项目由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30万以上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培训对象以我校在校生为主的项目,可酌情减少学校对培训收入的支配比例。
为了体现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对于政府部门委托(或联合开展)的无利润培训项目(活动),
除必要的税费外,学校不再收取费用。
培训项目需要学校经费支持的,经学校批准同意,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鼓励学院(部门)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对于社会成效显著、效益良好的院部及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培训项目上交学校的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培训收入。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