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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考试行为,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院有关制度,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持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未补办者持听课证)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传、接物品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对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经考试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令其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并将其姓名、学号、违纪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该科目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情节和个人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信息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录音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传、接含有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信息的物品的;

6.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场考试中的雷同答卷的;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或其他作弊行为的。

四、对有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除外),考试工作人员应令其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并将其姓名、学号、作弊行为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该科目成绩以“0”分记。

作弊考生在作弊当天起三日内向班主任递交书面检讨,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考生方可参加该科目的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个人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五、**人员为在校生者,除按第四条处理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人员校外人员者,学校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作弊情况,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

六、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对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是在校生的,除按第二条处理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是校外人员,学校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情况,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