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坚持“校企互动、产教对接、学做合一”的办学理念,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待批准后,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不转户口和人事、组织关系。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手续,并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含课外实习与调研、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卷面成绩为主;如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占20-30%。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出勤和作业等情况。
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习题)和出勤率等情况综合评定。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五级记分制:90分至100分为优秀, 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秀折算为95分,良好折算为85分,中等折算为75分,及格折算为65分,非零分不及格折算为50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有期末考试、开学补考和毕业前总补考三次机会;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有期末考试和毕业前总补考两次机会;实践教学(除毕业设计(论文)外)考核有期末和毕业前补做两次机会;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只有一次机会。部分非集中考试课程不及格,需申请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准予补考。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参加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的学时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教师规定完成作业和课内实验、实习报告。学生某一门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三分之一以及缺实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补考、补做或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于下学期开学后,按规定参加补考。未参加课程补考者,其补考成绩记为零分;
(二)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最后一学期毕业前总补考。
(三)最后一学期开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只安排毕业前总补考;
(四)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安排毕业前补做;
(五)课程补考成绩记入相应补考栏,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
(六)实践课程不及格,只安排毕业前补做,补做及格按65分记载,不及格按50分记载;
(七)经批准,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的课程,重修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下列规定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一)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可以申请从本校开设的课程中选择课程相同、课时相当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办理免修,专业课不能免修。
(二)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或者单科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本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同阶段的相同课程。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自考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
(三)持有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合格证书或者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基础英语课程。持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其成绩合格记为及格,优秀记为优秀;持成绩单申请免修者,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四)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于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手续。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毕业成绩单申请免修者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复印件的单位公章,以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出具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果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学习或者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较低分数录取专业转入较高分数录取专业的;
(三)学科跨度较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备案后,方可入相近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三年级不能转。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不得回转。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业,并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修读年限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较长时间修养或治疗的;
(二)因工作或者生活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办理时间为前一学期末或开学后二周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领取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延续休学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持书面复学申请或者延续休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或者延续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或延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均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当年没有可调整的班级,可在同层次、同科类间做专业调整,或者由学校作出其他安排。
(四)学生复学后应当按编入班级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编入班级当年学费标准缴纳。
第五节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课程,经考核,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可申请留(降)级,经学校批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编班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本学期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 8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签发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内公示,同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学校负责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毁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办法见《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相关规定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具有抄袭、篡改、伪造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